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賴美秀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柏妏(下稱被告)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本件訴訟標價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
㈠、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訴之聲明,請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具體表明請求被告應向原告所為給付之金額為何),及本件法律關係之請求權基礎。
㈡、請求尾款17,000元之租期起迄期間為何及計算式。
㈢、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行車執照。
㈣、本件事實及理由主張被告向「尊客機車行」承租機車,則本件得由原告賴美秀起訴請求違約金及租金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