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嘉小調,666,2022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買文宏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許博陽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起訴狀未記載完整之訴之聲明,請具狀補正內容具體明確且特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具體表明請求被告應為之給付或行為為何?)及本件據以請求之法律關係。

二、請提出被告之年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真正住居所等足資識別其人別之資料。

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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