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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1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黃杰楠
被 告 謝牧師(原名:謝東烜、謝必誠)
謝忠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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