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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麗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黃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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