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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佩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士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院第一審判決係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706,016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而上訴人僅就命其給付被上訴人超過807,889元本息部分上訴,故其上訴利益即為3,898,127元【計算式:4,706,016-807,88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9,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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