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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226號
原 告 魏媺錦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 告 魏媺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媺蓉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2,029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6,600 元×(71.69+18.58) 平方公尺×(1-每年折舊率1%×29.5年)×段落等級110/100 =462,0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已經繳納之2,320元,尚應補繳2,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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