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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26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籃凰如
籃瑩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2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8,8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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