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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305號
原 告 葉素羽
被 告 楊林秋燕
楊定
楊石氷
楊河山
前列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建諒
上列當事人間變價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延展至民國111年11月28日下午5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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