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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簡字第305號
原 告 葉素羽
被 告 楊林秋燕
楊定
楊石氷
楊河山
前列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建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為1,113.92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兩造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故訴請裁判分割,並請求變價分割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以:同意變價分割系爭土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而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依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在卷為憑,亦未見被告提出書狀或於言詞辯論中以為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請求法院裁判分割,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價格、利用價值及分割後各部分之經濟價值與其應有部分之比值是否相當而為適當之分配,始能謂為適當而公平(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49號裁判意旨參照)。
再按耕地,係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農發條例第3條第11款、第16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定。
該條規定耕地不得分割,是為防止耕地細分而設,非不可將整筆土地分配為共有人中之一人單獨所有,或以原物分配以外之方法以消滅其共有關係,即一宗耕地,使由共有變為單獨所有。
依此分割,則與該條規定之立法精神尚無違背(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37號判決要旨、97年度台上字第181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原告主張變價分割,被告均表示同意變價分割,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土地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至9頁),系爭土地面積為1,113.92平方公尺,若以原物分割方式將系爭土地原物分配於兩造,其等可分得之面積均未達0.25公頃,明顯不利於農地利用及經濟價值,亦有違農發條例第16條第1項本文規定。
又原告係於111年以拍賣為原因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亦非屬農發條例第16條第1項各款所列例外得將農地細分之情形,是依前開說明,系爭土地自無從以原物分配於兩造之方式為分割。
是以本件如將系爭土地整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共有人,且基於市場自由競爭,可使兩造取得符合通常買賣交易水準之變價利益,對於兩造均屬有利;
又縱予以變價分割,兩造仍得依其個人對系爭土地之利用情形、在感情上或生活上是否有密不可分之依存關係,暨評估自身之資力等各項後,自行決定是否參與競標或行使共有人優先承買之權利,而得以單獨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應較有利於共有人。
從而,本院綜合前述系爭土地現況、共有人之權利比例、意願及利益等一切情狀,認應將系爭土地之分割方式以變價分割所最為妥適,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以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
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全部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原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葉素羽 1/3 1/3 2 楊林秋燕 2/9 2/9 3 楊定 1/9 1/9 4 楊石氷 1/9 1/9 5 楊河山 2/9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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