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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簡字第324號
原 告 邱嘉慶
被 告 高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如嘉義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所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邱仁賜為原告之父親,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死亡,其所有之嘉義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由原告繼承。
系爭土地於92年9月24日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惟原告於103年3月21日辦妥系爭土地繼承至今,未曾接獲被告有關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之相關訊息且原告所寄發之存證信函亦遭郵局退回,為此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確認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且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以維當事人權益等語。
並聲明: ㈠確認被告於原告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日期92年9月24日,字號:上地登1字第083830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消費借貸債權不存在。
㈡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日期92年9月24日,字號:上地登1字第083830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
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就原告所有系爭土地設定之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則原告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否既有爭執,其法律上地位之不安狀態,自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是以,原告提起確認之訴以排除此項危險,顯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㈡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其所有,訴外人邱仁賜前於92年間以系土地為被告設定系爭抵押權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證,此部分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㈢按最高限額抵押契約定有存續期間者,其訂立契約之目的,顯在擔保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故應以存續期間所發生之債權,始為抵押權效力所及,若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後所發生之債權,則當然不在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內。
是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存續期限一旦屆滿,該抵押權即因而歸於確定(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1097號、83年度台上字第557號判決參照)。
又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後,即成為普通抵押權,其從屬性因而回復,其所擔保之債權即為確定時存在且於不逾最高限額之擔保範圍內為特定債權。
此項特定債權之讓與關於擔保該特定債權之抵押權應從屬於特定債權一併隨同移轉,與普通抵押權並無不同(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41號判決參照)。
查系爭抵押權約定存續期間為自92年9月22日起至93年8月22日止,系爭抵押權所登記之存續期間即所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既於93年8月22日即已屆至,所擔保之原債權自已確定不再發生,則系爭抵押權即回復普通抵押權之從屬性,亦即須有確定擔保債權存在,系爭抵押權方屬有效,業如前述,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已無擔保之債權,而被告就系爭抵押權有何所擔保之原債權存在乙節,未為主張並提出證據證明,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難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存在,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自亦因失所附麗而消滅。
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核屬有據。
㈣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
所謂妨害,係指以占有以外方法,客觀上不法侵害所有權或阻礙所有人之圓滿行使其所有權之行為或事實。
依社會上一般交易習慣,抵押權登記對於土地客觀交換價值恆有負面影響,影響原告所有權之完整,自屬對其所有權之妨害至明,則原告請求被告塗銷該已消滅之抵押權之登記,即屬有據。
㈤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表:
編號 抵押物 所有權人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邱嘉慶 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92年上地登1字第083830號 抵押權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92年9月24日 權利人:高淑美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1,00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92年9月22日至93年8月22日 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邱仁賜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3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證明書字號:092水地登字第002401號 設定義務人:邱仁賜 共同擔保地號:石硦段384、384-3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2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邱嘉慶 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92年上地登1字第083830號 抵押權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92年9月24日 權利人:高淑美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1,00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92年9月22日至93年8月22日 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邱仁賜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6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證明書字號:092水地登字第002401號 設定義務人:邱仁賜 共同擔保地號:石硦段384、384-3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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