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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410號
原 告 蕭旭申
被 告 劉嘉成
林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嘉義市○○路000○0號)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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