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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437號
原 告 盧詠銓
劉品萱
陳月桂
劉芷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原民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嘉義縣民雄鄉民農段864、866、868、878、881、900-2、903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
二、嘉義縣○○鄉○○段000○號即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000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
三、請提出起訴狀附圖代號A至E地上物之現況照片。
四、請提出完整之被告姓名、住居所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之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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