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嘉簡,450,2023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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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45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毛豊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振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6,7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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