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嘉簡,464,202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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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4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育廷

法定代理人 李婉情
訴訟代理人 鄭碧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鄧凱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126元(計算式:242,253元-121,127元+28,000=149,1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至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機車車價之損失予車主一節,於上訴人補繳裁判費後,再由本院合議庭審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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