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474號
原 告 彭子玲
訴訟代理人 吳振群律師
被 告 盧東昀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延展至民國111年11月28日下午5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