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554號
原 告 蕭柏銓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被 告 楊純恩
訴訟代理人 莊喬能
被 告 楊寶霖
柯艷萍
前列楊純恩、楊寶霖、柯艷萍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