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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5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明達
玉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彬
訴訟代理人 鄒宗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文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固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然經移送民事庭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是上訴人之上訴,依法應徵收裁判費。
次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1,3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扣除前已繳納1,500元,尚應補繳17,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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