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嘉簡,714,2022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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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714號
反訴原告 許明堂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樊石椅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反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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