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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73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世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袁惠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80元【計算式:1,000元×28.98㎡=28,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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