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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73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王逸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榮即陳谷榮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更正後之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最新起訴狀到院,並依當事人人數附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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