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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75號
原 告 天慶名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玉霄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劉玉霄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證據,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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