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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783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柳名奮
被 告 黃莑竣
林仰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嘉義市○○路000○0號)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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