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78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宇弘、呂宇祥、呂桂誼即呂進榮之繼承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呂進榮(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及全體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再轉繼承人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釋明債務人林淑芬於民國111年7月8日及回覆公文之日時還欠原告債務金額多少?並提出最新更換之債權憑證到院。
三、提出最新第一類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及異動索引(須有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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