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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823號
原 告 曹力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佳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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