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嘉簡,883,202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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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883號
原 告 嚴素昭
訴訟代理人 陳盈雯律師
被 告 張湘和
訴訟代理人 林展鴻
被 告 工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瑞
訴訟代理人 楊慧娟律師
被 告 慈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因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國110年1月22日修正生效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定有明文。

次按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同法第427條第5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道路交通事故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之規定,原應適用同法第2編第3章之簡易訴訟程序。

惟本件原告對各被告之請求,案情繁雜,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25,721,825元,顯已逾同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數額50萬元之51倍以上,兩造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揆諸前開說明,核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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