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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896號
原 告 蔡麗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佳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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