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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942號
原 告 吳陳素花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
被 告 邱林玉珍
邱茂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翔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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