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嘉簡,942,2024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942號
原 告 吳陳素花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
被 告 邱林玉珍

邱茂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翔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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