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簡字第992號
原 告 劉癸鋒
訴訟代理人 劉信言
被 告 蕭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均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依民國90年2月1日簽立之借據以其所有坐落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26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向被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80,000元之本息已全部清償完畢,且原告清償同時被告並將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文件正本歸還原告,然因原告不知需向被告要求清償證明,故尚未向地政機關撤銷抵押權。
另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故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抵押權應已消滅,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並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均予以塗銷。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抵押權係為擔保債權將來得以受償而設定,乃從屬於主權利即債權之從權利,如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因清償、提存、免除、混同或時效等原因而全部消滅時,抵押權亦隨之消滅,是為抵押權消滅上之從屬性,抵押人自得請求塗銷該抵押權設定登記。
㈡原告前開主張系爭不動產設定之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全部清償完畢,被告並將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文件正本歸還原告等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正本為證(正本當庭發還原告,影本見本院卷第49至67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及證據供本院審酌,是經本院調查前開證據之結果,認為原告前開主張應為真實。
據此,系爭不動產設定之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已清償,依前開說明,系爭抵押權亦隨同消滅。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均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附表:
編號 所有權人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 1 劉癸鋒(登記次序0002) 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登記次序:0002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90年 字號:嘉地字第001727號 登記日期:民國90年1月31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蕭文惠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0,000元 存續期間:自民國90年1月30日至民國90年4月30日 清償日期:民國90年4月30日 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劉癸鋒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2 設定權利範圍:2分之1 證明書字號:090嘉他字第000433號 設定義務人:劉癸鋒 共同擔保地號:劉厝段37-78 共同擔保建號:劉厝段126 2 劉癸鋒(登記次序0002) 嘉義市○○段000○號建物 2分之1 登記次序:0002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90年 字號:嘉地字第001727號 登記日期:民國90年1月31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蕭文惠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0,000元 存續期間:自民國90年1月30日至民國90年4月30日 清償日期:民國90年4月30日 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劉癸鋒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2 設定權利範圍:2分之1 證明書字號:090嘉他字第000433號 設定義務人:劉癸鋒 共同擔保地號:劉厝段37-78 共同擔保建號:劉厝段126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