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嘉簡調,168,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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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鄭文豪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解除不動產套繪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65萬元,並依同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費2,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調解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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