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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何永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福秦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相對人何林葉(Z000000000)已於109年7月29日死亡,請提出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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