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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瓊玉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張君睿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張君睿、張家華及蕭霈甄等三人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並查明被告蕭霈甄姓名是否有所異動,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住址、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之書狀。
二、另原告起訴狀第三頁第5行記載…合併請求共300,463元(計算方法124,233元+66,000元+48,000元+60,000=300,463),經核算合併請求之總金額與計算方法結果有誤,暨起訴狀所附附表合計金額亦有未符,請查明後併予更正。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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