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賴心瑜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張家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請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
二、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本件主張被告加損害於原告之具體日期、地點、行為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