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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雷斐燕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張樂英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
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
二、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識別其人別之年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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