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嘉簡調,415,202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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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魏瑋辰
代 理 人 吳啟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文戰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體共有人姓名、年籍資料勿遮掩)、異動索引及地籍圖謄本。

二、如上開共有土地之其一共有人死亡,請向戶政機關申請該共有人之除戶謄本、舊式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提出該共有人之繼承系統表。

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

三、上開共有物之現況如有地上物,請陳報其門牌號碼、所有權人資料,並拍攝現況外觀照片到院。

四、聲請人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正確、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相對人即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並按相對人即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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