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嘉簡調,585,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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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吳啟輔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王襄穎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如起訴不合前開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所提出民事起訴狀,僅敘明所提出委任契約書之訂立及解約始末,然就本件原告之訴之聲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約定條款)為何均付之闕如,堪認原告之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依前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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