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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慈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嚴素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60,4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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