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朴原簡,1,202406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原簡字第1號
原 告 覃頎恩

覃安邦



黃桂枝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被 告 朱宏儒
吳金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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