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朴小字第154號
原 告 王聖瑋
訴訟代理人 莊傑茹
被 告 李俊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5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7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及附件二言詞辯論筆錄節本所載。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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