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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朴小字第16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呂春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973元,及自民國99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7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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