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朴小,190,2022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朴小字第19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陳朝舜
被 告 曾碧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332元,及其中新臺幣49,967元按如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及利率 1 27,281元 自111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70計算之利息。
2 18,480元 自111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71計算之利息。
3 4,206元 自111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71計算之利息。
本金總計 49,967元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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