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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小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美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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