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朴小,212,2022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朴小字第212號
原 告 陳雅文

被 告 林漢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10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6,700元,及自111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附註: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於111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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