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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小字第221號
原 告 宏都文化國際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克鴻
被 告 許鳳娟
訴訟代理人 蔡全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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