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朴小,237,2023032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朴小字第23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王中志
被 告 翁晨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以因繼承所得被繼承人翁振裕之遺產為限,給付原告新臺幣28,000元,及自民國97年11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以因繼承所得被繼承人翁振裕之遺產為限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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