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朴小,25,2022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朴小字第25號
原 告 鄭裕穎

被 告 吳福隆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沈學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87號刑事加重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附民字第12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3元,及被告沈學維自民國110年9月7日起,被告吳福隆自民國110年9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記:原告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一、被告吳福隆、沈學維分別於民國110年4月17日前某日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由綽號「雞排」、「泰哥
」、「水哥」等人所主持,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
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被告吳福隆擔任提款車手,
負責持提款卡提領詐欺贓款;被告沈學維則擔任車手頭,
依「雞排」等人指示,指揮旗下車手前往領取提款卡、確
認人頭帳戶金額、發放提款卡給車手及收取車手所提領之
贓款、轉交給負責收水人員等工作。
二、原告於110年4月19日晚間9時20分,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佯為Booking.com客服人員,向原告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造成訂單錯誤,帳戶會被扣款,需依指示使用ATM操作程序取消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9時54分匯出新臺幣(下同)5萬0,003元(含手續費15元)受有損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