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朴小字第26號
原 告 柯友涵
被 告 吳福隆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87號刑事加重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附民字第13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19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