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朴小,8,2022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朴小字第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杜維銘
蘇嘉維
上 一人
複 代理 人 鍾罡華
被 告 黃柏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609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713元由被告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註一: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一)零件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7,269元【計算式:43,614÷(5+1)=7,269】。
(二)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22,413元【計算式:(43,614-7,269)×1/5×(3+1/12)=22,413】。
(三)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21,201元【計算式:43,614-22,413=21,201】。
附註三: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
工資34,408元+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21,201元=55,6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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