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朴小調,337,202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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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小調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代 理 人 洪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彬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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