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字第102號
原 告 吳榮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薪傑、王信雄、陳淑娟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5,7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