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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字第171號
原 告 蔡淑貞
被 告 張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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